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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湖南省桂阳县******组,因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4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云******白色别克车途经云县祥临公路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深色双肩包底部夹层内查获用白色胶纸包裹的颗粒状海洛因54颗,其交代体内还藏有毒品,后从体内排出白色胶纸包裹的颗粒状海洛因3颗,经称量,57颗海洛因,净重33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段某某证言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萱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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