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11 197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系**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住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街**号,于2019年9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侯某某承接**大学**项目工程,2017年初,被告人侯某某将从张某甲、邓某某处购进假冒正泰牌双电源开关198台,后加工为整套的配电箱,用于**大学**项目。该双电源开关共价值140144.40元。
2018年初,被告人侯某某将从邓某某处购进假冒正泰牌双电源开关10台、德力西牌双电源开关84台,后加工为整套的配电箱,用于开封**项目。该双电源开关共价值7755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甲、张某乙、谷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李某丙、段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委托人许某某、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6.产品鉴定书、价格证明;7.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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