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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集资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广场。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7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对“**计划”项目真实性进行考察,无实物经营,未依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微信群宣讲“**计划”,并将该项目介绍给李某某、苏某某(已起诉)等人,称该项目源于**,以500美元为一股,每周返利五天,日收益达65元人民币。后苏某某将该项目介绍给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以赠送食品、上街发放传单等方式吸引集资人投资,并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汇宁街**村东区B区**号楼**室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讲解宣传“**计划”。2017年8月初该项目平台关闭后,张某某停止向集资人返利。同年10月,张某某离开租住地与集资人失去联系。经审计,张某某共计收取安某某等26名集资人的本金人民币468920元。此项目中,被告人侯某某收到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等人共计20054134.34元(其中含张某某通过苏某某、韩某某转给侯某某的部分集资款),转给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共计1816759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安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辨认笔录,司法鉴定审核报告,银行流水,交易情况表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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