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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4********,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12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 月至7 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其在**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代理有限公司、**咨询有限公司所送“好处费”三笔,共计人民币33 万元,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 2018 年2 月1 日,江苏**代理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要求,将1 万元贿赂款汇至石某某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卡号:62155811110********),后该款被被告人侯某某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2. 2018 年3 月10 日,**代理有限公司将2 万元贿赂款汇至俞某甲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卡号:62270012788********),次日该款被被告人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卡号:62270012788********),后该款被被告人侯某某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3. 2018 年7 月,**咨询有限公司施某某在**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中心门口的马路边以现金的方式交付30 万元贿赂款给被告人侯某某。2018 年7 月19 日,俞某乙在被告人侯某某的要求下将该30 万元现金存入被告人侯某某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卡号:62270012788******** ),后该款被被告人侯某某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购房、投资等。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侯某某在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暂存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劳动合同书》、《岗位职务及岗位职责》、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潘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任职**发展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建东

检察官助理:周文杰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侯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暂存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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