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略阳县**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退回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略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的一天,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村**组,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侯某某经营的农村淘宝服务站(略阳县**电子商务服务站)委托其帮忙联系购买枪支,侯某某便电话联系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村**组,另案处理)告知其侯某甲欲购买枪支一事,罗某某表示同意,后该罗从网上购买了枪支配件并由侯某某代为付款。数日后,罗某某在其家中将购买的枪支配件组装成一支火药枪并拿到农村淘宝服务站交给侯某某,后侯某甲将枪支配件款交给侯某某后将枪支取走。同年9月,被告人侯某某采用相同的方式先后帮助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村**组,2018年**月**日因病去世)、侯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村**组,另案处理)从罗某某处各购买枪支一支。2017年,略阳县公安局在办理罗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过程中,依法将侯某甲、汤某某、侯某乙购买的枪支予以扣押。经汉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三支疑似枪支均系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08.48焦耳/平方厘米、141.97焦耳/平方厘米、196.69焦耳/平方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火药枪三支;2.书证: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罗某某淘宝交易记录、侯某某支付宝代付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侯某甲、梁某某、侯某乙、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帮助他人非法买卖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为他人买卖枪支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保元
代检察员:闫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住略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916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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