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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网上购买一支标有“南山制造JD327B”字样的射钉枪及一根无缝钢管后,将无缝钢管和射钉枪的枪头焊接在一起,对射钉枪进行改装。同年,被告人侯某某又在网上购买一支标有“宝马X7射钉器”字样的射钉枪及一根无缝钢管,侯某某将无缝钢管和射钉枪的枪头固定在一起,对射钉枪进行改装。后被告人侯某某分别使用改装后的2支射钉枪去打猎。2020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西燕镇侯面村云侯庄150号侯某某家中查获上述2支枪支,并将侯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2支改装后的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枪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制造非制式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颖

检察官助理:黄宝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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