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侯某某先后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消音器等配件后自行组装成一支完整枪支藏匿于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网络平台截图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20】132号鉴定书;4.讯问、勘验光盘各1张;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嵘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739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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