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2020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甲通过设立门头、张贴传单、散发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收不特定人员存款,然后将吸收来的存款转存他处赚取利差。2011年至2019年期间,共吸收65户存款515.468万元,造成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9.79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侯某乙、侯某丙、孙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滕州市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来宝彦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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