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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捕前住济南市槐荫区**市场附近旅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侯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达688万余元,造成损失6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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