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8********,汉族,专科毕业,金融业务人员,陕西**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2003年因票据诈骗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其服刑期间于2020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从监狱押回审查,并于当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大漏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在西安市长安区注册成立陕西**担保有限公司,侯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在其任总经理期间,在社会上招聘10余名业务员,并制作宣传彩页,安排业务员在长安区广场北路周边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传单,宣传由陕西**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给河南**有限公司借款,并给群众许以月息一分五到一分八不等的高利息,和群众签订担保合同。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陕铭鉴字[2017]5号及[2017]57号鉴定意见查明:陕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报案集资参与人50人,涉及合同金额805.5万元。
2017年10月2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后侯某某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在侯某某被判决后又有陕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参与人41人来长安分局报案,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2018年10月26日出具的陕铭函字【2018】185号鉴定意见查明:陕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报案集资参与人总人数调整为91人,涉及合同金额调整为1993.2万元,其中后序报案41人,涉及合同金额118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 证人赖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6. 陕西**公司的相关财料。
7.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
8. 陕西**公司相关账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陕西**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公安机关未查清时就如实供述其所有犯罪事实,符合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1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