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41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屯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因被告人侯某某因从张某某处购买饲料欠款51996元,经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421民初**号民事调解裁定被告人侯某某十日内给付张某某**元人民币,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张某某**元。在法院调解裁定生效后,侯某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张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2016年8月25日经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421民初**号民事调解裁定,查封侯某某饲养的**头猪。实际查封侯某某家**头猪,侯某某在接到法院送达回证后,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头猪变卖,获得人民币**元,并将所获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被绥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变卖明知已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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