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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拘禁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候**,男性,1984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84051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市,刑事拘留前住**市**路**家属院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1999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新疆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害人阿**与被告人候**一起在**市**家属院**五号楼**单元**室居住,双方为情侣关系。因候**怀疑阿**出轨,随后用木棒对阿**的头部、背部、胳膊、腿部等身体多处部位进行殴打。阿**因不想被殴打想要离开房子,但候**将房门反锁,阻止阿**出门。2020年5月10日下午,候**继续用木棒、拳头殴打阿**身体多处部位,此时阿**走到房门旁想要逃出房子,但房门依旧是被候**反锁着,候**看见阿**站在房门旁,便用手拉住其胳膊,阻止其出门。2020年5月11日晚上,候**与阿**在房子里喝酒,期间候**质问阿**为何要出轨,随后拿起木棍开始殴打阿**的头部、脸部、胳膊、腿部等身体多处部位,阿**开始求饶,但是候**并没有停止。期间,候**对阿**说自己不想活了,也不会让阿**活。2020年5月12日凌晨00时许,阿**趁候**进卫生间上厕所时,因不想被候**伤害,想要逃离该房子,便从主卧室的窗户上跳楼,随后被送到**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阿**头顶部为轻微伤,左眼部为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挫伤为轻伤一级,骨折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被告人有前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候**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国强

检察官助理:刘璇

(院印)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

6.起诉书副本8份,讯问笔录1份,起诉书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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