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31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13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9月21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得知与杨某某(已判决)存在债务纠纷的被害人金某某出现后,伙同杨某某等人,于当晚22时许来到安顺市西秀区**小区“**麻辣烫”店内,将在该处吃饭的金某某强行带至西秀区**办**村杨某某住处逼迫其还钱,金某某联系郑某某、牟某某等人到该处调解未果。期间,侯某某与杨某某、杨某甲(已判决)控制金某某不让其离开。6月1日14时许,金某某女友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到达杨某某住处将金某某解救。
2020年8月12日14时许,侯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镇**村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金某某对侯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以及社区矫正材料、杨某某、杨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接处警登记表、人身检查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照片;6.视听资料:杨某某录制的金某某欠钱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金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耿光辉
检察官助理 肖 艳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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