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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4********,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擅自持有一支枪支并藏匿于自己家中,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12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收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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