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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57********,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组**号杨某某家南面两公里的田边简易棚内查获疑似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四支,其中两支枪支系杨某某所有(另案处理),另两支枪支系被告人侯某某多年以前向永胜县**乡吴某某(已死亡)购买,用于放牧时驱赶野狗。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侯某某系2020年3月16日自行向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七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弹药;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辩解;5.鉴定意见:(丽)公(司)鉴(痕)字[2020]11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和艳杏

检察官助理:熊  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两支枪支和弹药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因物品性质特殊,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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