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59********,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1年1月25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于2021年1月19日中午购买一片粘网,回家后安放在自家东侧院内,非法狩猎两只野生麻雀,麻雀被食用,粘网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侯某某粘网粘鸟照片、无前科劣迹说明;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茂军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通榆县**镇**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