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建宁县人,住建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南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被南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多次于禁猎期内在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镇**村**组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捕兽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野兔、野猪、菜花蛇等野生动物。被告人侯某某将非法狩猎的野兔、菜花蛇吃掉,并多次将非法狩猎的野猪、竹鼠等出售给南丰县付坊乡的吴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2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禁猎期,未持有狩猎证或猎捕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捕兽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同时被告人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群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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