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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50********,汉族,文盲,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由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月底,在其家院子西南角位置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6日10时许,被东明县公安局三春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铲除,经现场录像并清点,共计罂粟127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清点笔录;4.视听资料:现场清点录像;5.证人张某某证言;6.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73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中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村楼**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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