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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经营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3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办**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侯某甲与侯某已(已判刑)、“阿龙”(身份不详)预谋制造假烟后找到马某甲(已判刑)商定使用马某甲(已判刑)经营的河南三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植物园作为制假窝点,以此抵消马某甲(已判刑)所欠被告人侯某甲6.8万元的债务,并约定每月给马某甲(已判刑)1万元好处费,于2018年10月份将烟机等安装到涉案植物园的房屋内,从事假烟生产活动。马某甲(已判刑)联系马某乙(已判刑)及白某某(已判刑)、刁某某(已判刑)、贾某甲(已判刑)到该制假窝点参与制假活动。其中,由马某乙(已判刑)向白某某、刁某某、贾某甲派活,白某某、刁某某、贾某甲在该制假窝点内从事放风、运送制假原料等行为,白某某还将其豫D*****号面包车放到该制假窝点运送制假原料。2018年11月15日,叶县烟草稽查大队联合市烟草专卖局机动队将该涉案制假窝点查获,当场扣押YJ14-22卷烟机一台(套)、烟丝34包(850公斤)、滤嘴棒21箱(42万支)、盘纸49盘等制假物品。经鉴定,查获涉案物品共价值4967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人侯某已、马某甲、马某乙、白某某、刁某某、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闫某某、白某某、李某某、贾某乙、段某某、贾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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