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与在思南县**镇收煤款的马某某(已判决)相识。侯某某便委托马某某为其在思南县收购烟叶,并承诺以每斤3元的价格从马某某手中收购,同时支付给马某某2万元定金。马某某在思南县和开阳县辖区内为侯某某收购烟叶,并将收购的烟叶存放于租赁的仓库内,等侯某某装运。侯某某让马某某收购烟叶期间,向张某某(系马某某女朋友)的银行卡转账228900元用于收购烟叶,侯某某向马某某共计支付购烟款248900元。2017年2月20日,侯某某联系邱某某(已判决)为其运输马某某收购的烟叶,并将马某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邱某某。邱某某到达思南县高速路西站后联系马某某,马某某将邱某某带到仓库看烟叶并确定晚上进行装运。当晚23时许,邱某某在马某某装烟叶的仓库装好烟叶后出发,21日凌晨邱某某在思南县西站高速路口被思南县公安局、思南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队查获,现场查获运输的烟叶12600公斤,在马某某仓库查获烟叶23040公斤。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检测站对查获的烟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出烟叶等级、数量及所占比例,并按照《贵州省2016年度烟叶调拨价格表》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计算出烟叶价格:全案涉案烟叶价值人民币1654657.26元。
2017年2月21日,思南县烟草专卖局经本案移送思南县公安局,次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3日,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在溆浦县抓获侯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熊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营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贵霞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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