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村**街**巷**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村**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丁(已判决)伙同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等人到正定县找侯某丁妻子侯某戊,侯某甲冒充房东将屋门骗开后,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进入被害人侯某戊和张某某位于正定县**村**胡同**号租住处,侯某甲对张某某实施殴打,侯某乙拉扯侯某戊被子并对其进行拍照录像,侯某丙从侯某戊手中拿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戊、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侯某丁、侯某戊等人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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