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510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伙同同案人江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城市场天易网吧,强行将欠同案人侯某丙债务的被害人黄某某挟持到粤RS****号小轿车上,并将黄某某挟持至花东蠄渠石水库,后通知同案人侯某丙到场。侯某丙到场后侯某乙离开。侯某丙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欠款未果,遂伙同江某某持铁棍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同时朱某某、侯某甲用拳脚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当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为逃跑跳下水坝摔伤,被告人侯某甲与同案人江某某、侯某丙、朱某某遂抛弃被害人黄某某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侯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侯某乙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江某某、侯某丙、朱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伙同同案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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