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7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8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叶某甲、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8日,金某某、龚某某(均已判)等人一起在临海市括苍镇大岭村、山头何村、大洋街道三峰村、汛桥镇蒋山村、仙居县下各镇羊棚头村等地开设拔32张野外赌场,期间纠集被告人章某某、侯某某、叶某甲为赌场工作;赌场开设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币同)10000余元。
其中,被告人侯某某为赌场望风十日左右,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叶某甲于2019年1月12日左右至1月18日期间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获利600元,二人工作期间赌场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前后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为赌场做桌角,获利300元,工作期间赌场获利6000余元。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在临海市河头镇上湾村45号住处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章某某在临海市永丰镇许市村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临海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证人金某甲、金某乙、金长来、朱某甲、包某甲、朱某乙、姜某某、包某乙、叶某乙、罗某某、陶某甲、陶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侯某某、叶某甲、章某某和同案人员金某某、龚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叶某甲、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叶某甲、章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侯某某、章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叶某甲、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方式:1506764****、1526766****、1373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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