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办***村**东**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市**镇**村**大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在沙河市建设路矿山家属院,被告人李某甲、侯某甲开设赌场,从中抽利,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14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账本、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侯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相关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立案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侯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花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