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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5********,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乡**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7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12月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S21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0km+234.6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牛某某(**乡居民)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牛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侯某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秀某某、任某某、张某某、侯某乙的证言;

3.​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 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 被告人侯某甲现在通榆县**乡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秀某某、任某某、张某某、侯某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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