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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酒后驾驶闽E****2小型轿车沿209国道由云表往贵港方向行驶,被害人韦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车同向在前行驶,至国道209线3512KM+500M路段,侯某甲驾车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一辆货车回到行向车道,发现韦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同向在前行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闽E****2小轿车右前侧碰撞二轮电动车车体尾部,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甲不停车保护现场、不报警、不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逸。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甲逃逸,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6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尸体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林某某、侯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被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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