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56********,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继续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甲无证驾驶遵1600575号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仁怀市**镇**村**组往龙井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龙井镇福泉村彭家嘴路段时,侯某甲驾驶的车辆撞到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是机动车,该车的制动系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条件。
事故发生后,侯某甲积极开展对王某某的救助工作,并在王某某送医抢救后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用。之后,侯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万元丧葬费,保险公司赔付了被害人家属10.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仁怀市中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机动车手续、保险单、收条;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侯某乙、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告知书;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甲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侯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侯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舒
检察官助理 胥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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