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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

被告人侯某甲(又名侯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493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候某甲驾驶豫******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鲁山县**镇**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村老村部附近一处弯道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先后将步行的该村村民侯某乙和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该村村民胡某某撞倒,造成侯某乙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证人娄某某、王某某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

6. 书证:110报警记录、到案证明、案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迎迎

 李豪飞

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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