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嘉荫县**乡,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嘉荫县**乡**村,住该村。2018年5月14日因偷越国(边)境被嘉荫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嘉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侯某甲伙同其兄侯某乙在嘉荫县常胜乡黑龙江739航标附近,非法越过主航道进入俄罗斯境内捕鱼,被俄方抓获并被判处七个月刑期,2018年4月28日侯某甲刑满释放后被遣返回国,同年5月14日嘉荫县公安局以偷越国(边)境给予侯某甲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10月28日,侯某甲伙同同村居民刘某甲在上述地点再次非法越境捕鱼,被俄方抓获并被判处一年刑期,2019年10月25日侯某甲刑满释放后被遣返回国。
经侦查,被告人侯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俄方判决书及中文译本、俄文释放证明及中文译本、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回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侯某乙、刘某甲、苗某某、刘某乙、邢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侯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康起升
检察官助理 马海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嘉荫县**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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