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332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所地:甘肃省合水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工作单位:三门保罗云公馆KTV。2019年1月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甘肃省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罚款3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侯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宁A6R****号小型轿车从三门出发去天台国清寺游玩,途径G15沈海高速、G1522常台高速,后行驶至G1522常台高速公路天台收费站内广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检验:被告人侯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
在被民警查获时,被告人侯某甲在其本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现场出示并使用伪造的郑某某保驾驶证(证号:62282619****0250, 户籍地址:甘肃省宁县**村乡**村**号),并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抽取血样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相关复印件和查询件等证据文书材料上签名皆冒用郑某某保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侯某甲的身份说明、户籍人口资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单、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在被查获时,现场出示并使用伪造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金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被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政法一体化电子卷宗;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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