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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3时13分许在宁晋县凤凰路与西关街交叉口,被告人侯某甲醉酒后驾驶冀AM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停驶的李某某驾驶冀AB3***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侯某甲弃车逃逸。次日凌晨侯某甲到宁晋县公安局交警队投案,供述了酒后驾驶的事实。侯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侯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40mg/100ml。侯某甲与李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汤某某、侯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861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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