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夜郎镇中山村新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侯某甲同哥哥侯某乙、姐夫马某某在龙南县**镇**村玉坑山场上进行松树材线虫病防治作业,三人砍了7棵死亡的松树并裁成段,后割草做防火线,9时左右,由侯某甲点燃了松树,11点左右,火堆上方的杂草就烧了起来,并往四周烧去,引起火烧山。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不注意野外用火,引起火烧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超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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