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沧州市东光县**镇**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侯某甲以东光县**中心占用**村的土地是他帮忙要回为由多次到**县政府、**镇政府上访告状,并向**村委会索要100万元好处费。2013年3月23日,**镇政府召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村民代表、律师及侯某甲本人就“侯某甲索要好处费”一事召开听证会,将侯某甲提出的好处费一事予以否决。
从2014年开始到2019年9月份,被告人侯某甲因其索要“好处费”的不当诉求被否决后,为发泄情绪,索要钱款,以东光县**村支部书记侯某乙贪污征地补偿款为由,多次到各级纪检、检察等部门控告侯某乙给侯某乙施加压力。经**县检察院、**县纪委等部门多次核查,并未发现侯某乙有贪污犯罪行为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侯某甲。被告人侯某甲对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置之不理,继续控告,严重影响了侯某乙的正常工作、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侯某甲多次向**镇政府工作人员提出需要侯某乙支付给其巨额钱款才肯息诉罢访,不再控告,并多次到**镇政府缠访此事,扰乱办公人员正常工作秩序。
2019年7月份和9月份,被告人侯某甲两次进京控告侯某乙等人,东光县**镇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不两次进京接访侯某甲,为此支付住宿、差旅等费用7957元,造成国家财产浪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县纪委、**县检察院答复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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