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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6年5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0年8月18日20时许,黄某甲(己行政处罚)与黄某乙在茶恩寺镇街上因琐事发生矛盾,黄某甲打电话邀请被告人侯某甲前来帮忙,黄某甲带领被告人侯某甲、彭某某及一外号“细伟”的男子在茶恩寺政府附近找到黄某乙后,黄某甲先动手打了黄某乙一个耳光,被告人侯某甲也动手打了黄某乙两下。事后黄某乙找朋友罗某某出面处理此事,在罗某某的协调之下,黄某甲向黄某乙赔礼道歉,黄某甲对此还不服气,所以罗某某又出面讲要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吃顿夜宵,把事情讲和。当晚22许,罗某某、黄某乙、侯某甲等人在一起吃夜宵时,因言语不合,侯某甲质问黄某乙“你什么意思,要怎么搞吧”,黄某乙不服气就讲“你要怎么搞”,侯某甲认为黄某乙不给其面子还调子高,起身动手将黄某乙打倒在地后,又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把长约30cm的矩形砍刀准备砍黄某乙,黄某乙见状立即起身沿107国道往南逃跑,侯某甲则持砍刀跑步追赶黄某乙,未追赶上,就返回驾驶自己小车沿107国道往南追赶黄某乙,在**镇街上南大门超市前,侯某甲追赶上黄某乙后,下车持砍刀对着黄某乙腿部乱砍,造成黄某乙双脚多处刀伤。2019年6月28日,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2011年9月24日,被告人侯某甲要使用黄某丙家的地磅过磅做生意,黄某丙妻子茹某某安排了工人陈某某负责在地磅工作,黄某丙妻子茹某某看到过磅的车辆比较多怕计数**有人不给钱,就对被告人侯某甲请的过磅车辆司机讲要过一次磅就付一次钱,被告人侯某甲请的过磅车辆司机将此事告诉了侯某甲,侯某甲过来后,对这个事情有脾气,就动手打了茹某某眼部一拳,茹某某被打之后,没有还手,茹某某伤情后经法医检验伤情属于轻微伤。事后被告人侯某甲向茹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茹某某的医药费。

3、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侯某甲在茶恩寺镇农贸市场找到侯某乙,对侯某乙之前承包石油管道工程要侯某乙分红但其不给的事情不满,借故找侯某乙麻烦,先动手打了侯某乙一个耳光,侯某乙从旁边水果店拿了一根甘蔗还手打侯某甲,侯某甲也拿了甘蔗打侯某乙,事后侯某乙经法医检验伤情构成轻微伤。后经调解,侯某甲赔偿了侯某乙2000元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2017年8月6日,吴某某来到自己搅拌场,其看到场内侯某甲请来的铲车司机尹某某作业时影响了自己搅拌站车辆出入,就骂尹某某并讲再这样就要来一台车砸一台车,尹某某因此向其老板侯某甲反映该情况,并说自己要辞职不做了,被告人侯某甲因此找吴某某谈这个事情,在商谈过程中,两人发生了言语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侯某甲用烟灰缸打了吴某某头部一下,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构成轻微伤。事后经调解,侯某甲赔偿吴某某医药费5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黄某乙、茹某某、侯某乙、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辨认、勘查等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致二人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侯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减轻处罚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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