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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侯某甲与被害人侯某乙在胡襄镇王新庄村因量地二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侯某乙被打伤,经鉴定:侯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侯某丙、燕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侯某乙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一份;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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