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3日至4月2日、2020年5月16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桂阳县**局、**局批准桂阳县**镇**村实施**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修建**工程需要占用******村的田土,**村与******村就田土补偿一事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5月9日,**村村委会将修建**工程承包给被告人侯某甲及侯某己(另案处理)、侯某乙等人。2019年7月27日上午,修建**工程动工,*****村村民李某戊、李某甲、李某丁等人以修**占用的田土补偿未协商好为由阻止施工,被告人侯某甲和侯某己等人与李某戊、李某甲、李某丁等人发生争执并打斗,李某戊、李某甲等人被打伤。经鉴定,李某戊左胸部损伤被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住院病历、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侯某丙、侯某丁、侯某乙、侯某戊、肖某某、彭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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