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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故意杀人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98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被告人侯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金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街与**路交叉路口,碰到因吵架离家出走的妻子董某某,便拦住董某某欲与其和好,遭拒绝后遂在路边捡起砖块朝董某某头部猛砸数次,砖块掉落后,侯某甲又捡起继续猛砸头部,董某某倒地后,侯某甲又用脚猛踹其头部。经鉴定,董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甲见董某某倒地不动后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潘家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后取得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甲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侯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侯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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