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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侯某甲,别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楼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甲在**镇**村的洗车店与侯某乙(另案处理)的**汽车租赁公司相邻。2017年2月13日晚,侯某乙、侯某丙(在逃)等人在租赁公司办公室内以被害人周某某等去其水库逮鱼而将周某某等人殴打,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周某某等人敲诈勒索钱财48000元,在此过程中,侯某甲到现场帮助看管被害人、站场恐吓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侯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帮助侯某乙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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