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侯某甲杰,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鸿新村委涂某某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时某某,被告人侯某甲杰酒后无某某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UQ****的小型轿车,行经揭西县棉湖镇沿江路时碰撞到由蔡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码为粤V6V****号的小型轿车(该车辆所有人为洪某某禹),并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被告人侯某甲杰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成某某、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侯某甲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8毫克/100毫升。粤VUQ****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500元。粤V6V****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7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检测、户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禹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杰的某某和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杰到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杰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钊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嘉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证人名单一份。其他材料若干。以上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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