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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甲因与被害人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 年10 月19 日被某丁的丈夫某丙发现后,与被害人某丙达成赔偿协议,并签下了不再与某丁来往的保证书。事后,被告人侯某甲对此事仍心怀不满,认为自己的名声受损,为了报复某丙及某丁,讨回赔偿款和保证书,于某某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多次采取追逐、拦截被害人某丁,在网络上散布大量有关某丁的不雅图片及聊天记录,通过手机微信、短信发送信息辱骂、恐吓被害人某丁、某丙等方式,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秩序。具体如下:

1. 2019 年10 月22 日9时某某,被告人侯某甲趁被害人某丁送小孩上幼儿园经过揭西县**镇**村村道路段时,持小刀拦截、纠缠某丁,想要讨回赔偿款和保证书,但被某丁拒绝。此后,侯某甲仍于2019 年10 月24 日至2019 年10 月26 日的每日上午9 时某某,在该路段追逐、拦截某丁,要求某丁退回赔偿款和保证书,否则要将某丁的裸照发给其丈夫某丙及散布到网上,但均遭到某丁拒绝。

2. 2019 年11月中旬的一天17 时某某,被告人侯某甲在**镇**大圆路段看到被害人某丁经过,于是再次追逐、纠缠被害人某丁,继续威胁某丁要与其保持联系,否则要将某丁的裸照发给其丈夫某丙及散布到网上,但还是遭到某丁的拒绝。

3. 被告人侯某甲因多次拦截被害人某丁未能达到目的后,便于2019 年11月初开始通过手机微信“咸鱼是你”、“h”、“hx”等账号发送添加好友的验证信息骚扰、恐吓某丁;通过手机微信“hx”、 “咸鱼是你”,多次将其与某丁交往时的亲热照片、裸照及暧昧聊天记录散布在 “海豚湾3 群医用面膜一直领” 、“今日潮汕促销平台”微信群上。

4. 2019 年12 月份,被告人侯某甲通过手机短信,多次将其与某丁交往时的亲热照片、裸照及暧昧聊天记录等发给被害人某丙,并挑衅、辱骂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手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保证书,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认某某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高某某、高**、李某甲粧、侯某丁、郭某某、侯**、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某丁、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侯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侯某甲、某丁、某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并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某某具结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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