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村**寨**组**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到贺州市八步区**村**寨**组**号门口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蓝色现代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LZEFADZ06C30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0元)盗走。盗后,被告人侯某甲将该车通过“转转”网上交易平台销赃给陈某某,得赃款人民币850元,已吃用花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缴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到贺州市八步城区**村**寨**组**号门口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13784181213****,价值人民币4500*0.7=3150元)盗走。盗后,被告人侯某甲将该车通过“转转”网上交易平台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已吃用花光。
3、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到贺州市八步城区**村**寨**组**号门口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侯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品骏牌电动两轮摩托车(车架号:20120709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1辆红色嘉陵牌电动三轮车(电机号:JKY48/6080****)盗走。盗后,被告人侯某甲将该车通过“转转”网上交易平台销赃给陈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330元,已吃用花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此二辆被盗车辆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回复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侯某乙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6.价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源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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