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侯某乙(已判决)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北“紫气东来华府”工地,将摆放在工地内的2.06吨洗车槽钢筋盖板盗走。随后两人将盗得的钢筋盖板以人民币1200多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已判处),赃款两人平分。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钢筋盖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270元。
2020年5月7日,上述2.06吨洗车槽钢筋盖板在刘某甲处被查获,并已发还失主陶某某。
2、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侯某乙、杨某某(已判处)、刘某乙(未到案)去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莲花大道莲花山油库一仓库,将放置于仓库内的钢板、抽油泵、氧气瓶、卷压机、电钻等物品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物品卖给刘某甲,得款人民币1300多元,四人平分。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上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8028.78元。
2020年5月7日在刘某甲处查获上述部分物品:钢板四块、抽油泵一台、抽水机一台、氧气瓶一瓶、卷压机一台,并已发还失主温某某。
3、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侯某乙、杨某某、刘某乙去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博记摩托车电动车维修店,将该店铺内的电动车电池、电动车电机、摩托车电池、防盗锁、废铝、废杂铜等物品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物品销赃给刘某甲,得款人民币3067元,侯某乙分得人民币817元,杨某某、侯某甲、刘某乙各分得人民币75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上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5699.16元。
2020年5月7日在刘某甲处查获上述部分物品,并已发还失主廖某某。
以上被告人侯某甲盗窃他人财物3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2997.94元,
2020年9月10日,侯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的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收据、电动车配件批发销售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温某某、廖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侯某乙、杨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物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图片、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文芳
检察官助理 李旺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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