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非**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4日,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原组长熊照、副组长盘某某召开村民会议后,将“老羊冲”的1320.9亩集体林流转给祝某某个人,祝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办理了该片土地的集体林权变更手续并持证。2015年祝某某雇请工人到转让的林地内砍草准备栽种重楼,遭到勐桥乡、马鞍底乡部分村民的阻扰后撤出。后马鞍底乡、勐桥乡大梁新寨村、石家寨村等部分村民到该林地内毁林抢占土地栽种香蕉。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侯某甲效仿他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斧头和镰刀带领家人到“老羊冲”林地内毁林抢占4块土地栽种香蕉至案发。2019年8月10日,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队鉴定:侯某甲在金平县**乡**村委会**村老羊冲毁林种植香蕉,原有森林植被已被严重毁坏,毁林林地面积为3.65公顷(54.75亩)。原地类:乔木林地,起源:天然,树种:其他阔叶,蓄积量:440平方米。
被告人侯某甲于2019年7月24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等;
2.证人祝某某、李某某、熊某某、侯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按时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64****);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8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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