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甲因认为其种植在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桃花州山场的李果树被临近的一棵杂树遮挡,不利李果树生长,准备将该棵杂树砍掉。2019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侯某甲使用油锯将该树锯倒,并叫来王某某帮忙共同将锯倒的杂树截成数段原木,其父侯某乙在现场帮忙清理杂草。当日,永泰县公安局城关森林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该起采伐林木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查,被伐林木位于该处的一古树群内,该古树群挂有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牌,编号为350125103001,保护等级:三级。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侯某甲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枫杨,属登记在册的保护古树,年龄125年,保护等级3级,株数1株,林木蓄积量3.648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133708.45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侯某甲到永泰县公安局城关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油锯的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福建省绿化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瓯市等15个试点单位古树名木普查成果的批复、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的通告、永泰县林业站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侯某乙的证言;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登记在册的珍贵树木1株,林木蓄积量3.64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池文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相关材料。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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