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侯某甲采取本人贷款及让**镇**村村民侯某乙、林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林某乙等人顶名贷款的方式,先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7笔,贷款本金共计370,000元,私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自己使用。贷款到期后经**金融机构催收,侯某甲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侯某甲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00,000元,剩余贷款至今未还。
经侦查,被告人侯某甲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侯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条等;
2. 证人侯某乙、林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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