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委******,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揭西县**镇政府在开展“三清三拆”整治活动中依法拆除被告人侯某甲位于揭西县**镇**村委**村的一处违章建筑,被告人侯某甲因此事一直对揭西县**镇**村委**村的村干部侯某怀恨在心。2020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因对侯某怀恨已久便有了用汽油烧侯某住宅大门报复侯某的想法,随后被告人侯某甲便携带一瓶汽油来到**镇**村委**村侯某家门口,将汽油倒入侯某住宅大门的门缝后便用打火机点火,被告人侯某甲见大火烧起来了便逃离了现场。火势随后被侯某和周边邻居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经揭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侯某家的大门(木门)被烧毁,大门上的门石被熏黑。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4m×0.72m×5cm木质大门2扇于2020年6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3m×0.2m×0.2m石质门框1个于2020年6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以上两项合计价格为人民币8700元。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提取的检材(门槛上的灰烬)含有助燃剂汽油。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侯某甲被揭西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2020年8月4日,被害人侯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自愿谅解被告人侯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制作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福、侯某娜、侯某楷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侯某甲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公民集中居住区放火焚烧被害人侯某的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黄**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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