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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64号 

    被告人侯*,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农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侯*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渭南市**专业合作社、渭南市**合作社股金单,加盖渭南**小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发展胡**、聂**、王**等站干,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在临渭区向不特定群众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对外放贷。截至2015年3月,已查明被告人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9.3645万元,未兑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等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情况说明;股金单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毛莉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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