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永杰盗窃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侯永杰,男性,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5********,汉族,群众,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盗窃罪被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75月,盗窃被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永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侯永杰于2019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窜至**小区**号楼地下室,将地下室的2.5平方、400米的铜质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侯永杰窜至**小区,将**号楼**单元**室内的4平方、400米的铜质电线,2.5平方、50米的铜质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侯永杰窜至**小区,将**号楼**单元**室的4平方、200米的铜质电线,2.5平方、100米的铜质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将**号楼**单元**室4平方、150米的铜质电线,2.5平方、60米铜质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铜质电线市场价格共计1750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侯永杰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侯永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永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永杰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永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311

附:

    1.被告人侯永杰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