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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沙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侯沙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6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沙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侯沙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晚,被告人侯沙沙和高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美食城吃宵夜期间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争执。其后,被告人侯沙沙、高某某等人借故生非,纠集人员使用胶凳等物品对被害人姚某某、康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侯沙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侯沙沙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侯沙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沙沙无视国家法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沙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侯沙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沙沙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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