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侯炎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闻喜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炎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炎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4时许,被告人侯炎虎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站,持票乘上K283次(上海至成都)列车4车10号上铺前往开封。当日6时许,列车运行到砀山站至商丘站间,被告人侯炎虎趁被害人李某某(男,67岁,北京市人)去厕所之机,将其放在6车14号下铺枕头下黑色皮包内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随后藏匿在3车19号上铺褥子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全部赃款。
2.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侯炎虎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站,持票乘上T117次(上海至兰州)列车10车15号上铺前往西安。次日6时30分许,列车运行到洛阳站至西安站间,被告人侯炎虎趁被害人刘某某(男,54岁,吉林省白山市人)去厕所之机,将其放在16车12号下铺裤子口袋内钱包里的14张10000面额的日元和3张100面额的美元盗走,后从西安站下车。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侯炎虎在乘坐K1042次(兰州至宁波)列车前往西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侯炎虎租住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厦**室缴获14张10000面额的日元和3张100面额的美元。
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鉴定,上述日元和美元均为真钞。2020年5月16日6时30分,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7.0995,日元兑人民币汇率为0.0664,被盗日元和美元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1425.85元。
综上,被告人侯炎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计1642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财物照片、车票照片、购票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炎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炎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炎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炎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炎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炎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钟 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侯炎虎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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